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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档指南
开放档案查阅制度发表时间:2016-06-17 分享到:
 
1、凡我国家公民持有合法证明(如介绍信、工作证、居民身份证、学生证),经办理查阅登记手续,均可利用开放档案。
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利用开放档案,应由有有关主管机关介绍,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外国人(含外籍华人)利用开放档案,应由主管机关介绍,并经省(市)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
2、利用者必须爱护档案,不得涂改、圈点、剪裁、折散、撕毁档案。有上述行为者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责令赔偿损失,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利用者按利用目的,可以摘抄有关部门内容,摘、抄的材料要妥善保管。如需采用复印、照相等方法复制档案的,可以向本馆提出申请,由本馆负责办理。 
4、凡利用区档案馆档案、资料向社会公布的,必须经区档案馆同意;凡利用区档案馆档案、资料编印的公开或内部出版物,要在出版物内注明由区档案馆提供,并送三套给区档案馆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