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档案交接文据格式及填写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档案馆、档案室。机关和直属单位之间或机关内部机构之间的档案交接亦应参照使用。
2术语
档案交接hand—over of archive
按照国家规定,档案馆、档案室接收和移交档案的过程。
3档案交接文据的格式
3.1档案交接文据是在变更档案保管者或所有者的过程中形成,并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档案交接文据应一式二份分别由移交单位和接收单位保存。
3.2档案交接文据由三部分构成
3.3档案交接文据的规格为
4档案交接文据的填写方法
4.1第一部分的填写方法
a.单位名称栏应填写全称或规范化通用简称。禁填曾用名称。
b.领导人栏应由单位现任的具有法人资格的领导人或由能承担责任的单位内的部门负责人签名。
c.经办人栏应由对档案交接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签名。
d.移出和收进日期应当相同。
e.上述各栏填写完毕后,应加盖单位印章。
f.属个人所有档案的拥有者,应在移出单位栏内签名。
a.移交: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它组织与档案馆之间、档案馆与档案馆之间及本单位内部的档案交接属移交。
b.寄存:集体所有和个人所有的档案交档案馆(室)保管,保管期间其所有权仍归移交者属寄存。
c.征购或收购:国家依法收买属集体所有的和个人所有的档案,交接后其档案为国家所有。
d.捐赠:无偿向国家献出集体所有的或个人所有的档案,交接后其档案为国家所有。
4.2第二部分的填写方法
4.3第三部分的填写方法
a.档案有无损坏、虫蛀鼠咬、纸张变质、字迹模糊等情况。
b.档案内容中有无涉及国家机密,在档案被利用时需限制使用或禁止使用的范围、内
c.有无在档案交接中产生的其它文件。
d.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a.交接过程中有无需要记录的事项。
b.由移出方填写的各栏是否属实。
c.依据《档案法》及档案行政管理机关的有关规定,对所接档案做出评价。